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黄少达 任芳)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并将于9月1日实施。此举将打击市场针对定价机制不合理而引起的不正当交易,加大对一、二级市场监管力度。 《通知》主要包括三条规则。首先,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其次,对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两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在这两天中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股数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30%以上,而该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可对其实施停牌。 第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上证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时30分予以复牌。 上证所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投资者用短线资金恶炒新股(或恢复上市股票),防范部分投资者利用内幕消息参与市场个股的炒作,同时也是针对2007年上半年市场热炒ST股采取的措施。 近日多家中小板新股在上市首日均出现暴涨,多只股票涨幅超过300%。现有交易规则中对于ST股的信息披露是以偏离度±15%来计算,S股为±5%。在大盘连涨时,ST股、S股连续涨停无法适用现有交易规则,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 高溢价IPO吸引了巨额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据统计,2007年以来新发行的65只A股平均发行市盈率达29.43倍,上市首日平均动态市盈率超过50倍。 远东证券高级经济师李光说,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其价值。若机构参加网下申购联手操纵新股报价,将面临一定道德风险,部分财务公司也可能导致新股报价偏离价值较大,影响定价的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贺强教授建议,新股发行应形成询价机构,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加强询价机构的道德规范建设,并由独立机构作为第三方在新股发行时对多家机构询价。 附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责编:李兴存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