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银监会于本月已初步形成了新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并召集部分银行进行讨论。新版本调整较多,且更为严厉,尤其是对银行理财实现分类管理和禁止分级理财产品,与旧版意见征求稿差别较大。 2014年12月银监会就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发布征求意见后,至今没有最新进展。昨天,新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被媒体披露,据悉,《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禁止发行分级产品,还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进行了严格限定。 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新版征求意见稿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这也是较2014年版的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并非每家银行都可以开展这两类理财业务,《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了门槛,比如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文件要求,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满足上述要求之后才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银行分级型理财存量规模并不大,根据普益标准数据库进行粗略统计,不到0.5%。今年5月份,银监会已窗口指导多家商业银行,要求暂停新发分级型理财产品,存量产品到期后将不得再滚动发行。 银行要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销售起点挂钩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普通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文件对理财产品的投向也作了严格限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是,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受此约束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也要受一定限制,比如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认为,由于新规在多个方面收紧了对于银行理财的限制,此举可能会对A股市场在短期内形成利空。如基础类银行不再能投资权益类产品,这将导致部分银行理财资金的流出,但是考虑到基础类银行的客观情况,这部分资金量可能不大;此外,监管叫停分级产品的发行,也限制了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通过选择不同优先级份额的方式参加权益类产品的投资。 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比例不得超过35% 文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三项:首先是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再次,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文/本报记者 程婕 图示制作/邓宁 新版意见征求稿与旧版差别较大: 1、对业务资质分类管理,基础类的银行,理财业务将不能投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 2、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 3、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 |